常见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常见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一、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季若望[1](2021)在《《民法典》视域下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解释论——基于案例统计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同危险责任的探讨由来已久,但学界至今仍未曾真正深入地以我国实际案例为基础探讨,《民法典》第1170条也未对此作出回应。在对796件案例抽样分析后,发现司法实务中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构成要件标准不一、损害赔偿的责任份额认识不清等问题,重构实有必要。从构成要件来看,共同危险责任的"危险性"应当包含行为的致害可能性、行为的同类致害性和危险的不合理性。而对"共同"的理解应当是"与致害事实紧密相关的最短时间间隔"。从损害赔偿的计算来看,责任份额的确定应当以"非平均分担"为原则,以"平均分担"为补充,具体的判断标准有过错程度、危险行为的可归责性与致害可能性等,而大数据技术对相关关系的探寻可能会促进判断标准的精细化。

张丽[2](2021)在《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以骆某等与四川绵阳某供电分公司、赵某等侵权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火灾事故是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事故,火灾事故现场有时会破坏严重,消防部门无法认定起火原因,只能做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人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后,遇到火灾事故侵权时,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骆某等与四川绵阳某供电分公司、赵某等侵权纠纷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1.起火原因是否明确;2.本案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3.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利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对本案评析如下:首先,人民法院不具备认定起火原因的主体资格,无权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本案属于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形。其次,《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火灾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实践中为了平衡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关系,推定起火部位的管理者存在过错具有合理性,故本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最后,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文通过论述供电公司和用户的责任分界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责任承担主体相关理论,对本案的责任主体进行分析,从而认定本案电表箱的责任主体为供电公司、杂物的责任主体为全体住户、摩托车和电瓶车的责任主体为余某林和赵某丹夫妻二人。在案件评析的基础上,从分析我国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侵权责任的立法看,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并不统一。我国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为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提供法律基础。

王雪平[3](2019)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特别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它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消极、负面的消息时有传来。为获取证券发行或者再融资资格,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做出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以吸引投资者。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引导和规范。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立法走向了高速公路,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然而,这一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规制也存在不足,特别是在认定上市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方面,还存在诸多的弊端。正是基于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力图找到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的一般考察,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虚假财务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其中重点介绍了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内容主要分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探究立法的演进和制度现状,找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重大性标准不够科学、对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不足、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不周详、前置程序不够合理、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缺陷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单一。第四部分为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借鉴,通过介绍美国和日本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科学界定重大性;第二、完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第三、补充利空型因果关系;第四、删除前置程序;第五、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第六、丰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部分为结语。

徐宝琴[4](2018)在《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慈善公益与网络募捐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如何对亟需救助对象予以保护,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社会各界一直密切关注慈善救助与社会公益,特别是新形势下,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求助形式也在不断进行推陈出新,并已经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层面给予相应程度的规制。遗憾的是,同样借助互联网媒介而进行的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却仍处于无法可依之盲区。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可任意提交网络募捐信息,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形较为突出,有关法律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制。本文立足于中国慈善募捐与网络募捐的实际,以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为切入点,以发起人进行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结合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辅之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世界慈善、募捐、救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实践现状,具体研究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类型、归责原则及抗辩事由等方面,以期为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首先,因当前学界对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性质、种类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重点分析个人网络求助及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等几个重要问题的界定,包括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特征、法律性质,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的内涵及其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其次,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对于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可明显得出制度设计存在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不明晰、民事责任利益平衡机制欠缺、缺乏针对性责任形式的对接、发起人抗辩事由的缺失等问题。此外,对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实践状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不实信息披露的四种类型及实践表现形式,并重点阐释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原因。再者,重点分析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认定。最后,是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完善,将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缺陷等问题予以系统化、理论化的总结,包括制度设计路径与内容完善两方面。制度重构路径包括厘定《慈善法》等法律的规制路径、重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制路径、确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制路径;制度内容包括在民事责任认定的主要方面、建立三方主体民事责任的利益平衡机制、针对性设计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具体民事责任及存在的抗辩事由。

耿立伟[5](2017)在《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运用了实证分析法,通过对搜集实践中的案例判决,分析火灾事故类型、特征、问题来对火灾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剖析我国火灾事故民事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手段以及现存的问题。我国火灾事故存在适用原则不明确,救济制度存在缺陷,火灾事故原因确定难等问题。但本文着重研究我国火灾事故民事侵权责任与救济制度。当有损害发生时,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政府补偿以及各种保险等途径加以救济,侵权法作为对损害进行救济的途径之一,其特点是依法定责任对相关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火灾事故案件中被侵权人得到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填补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又难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所以根据我国现有的救济体系的缺陷提出完善火灾事故救济的具体建议。

王军章[6](2016)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数人侵权行为大量发生。数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互相结合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我国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学界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仍未就其概念、与类似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及民事责任承担等达成统一认识。本文主要通过对一则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了当今学者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观点。全文共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及方法;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第三部分是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学界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的界定和构成要件,并将其与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进行对比分析;第四部分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该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理论界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两种不同观点,即按份责任模式和连带责任模式;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域外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的相关规定,以便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或者司法所借鉴;第六部分是对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提出了个人的建议,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出谋划策。通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深入研究,笔者得出的结论为:第一,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问题,笔者觉得应该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侵权形态,不应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中。第二,对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笔者十分认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立法,以损害结果是否可分为标准,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并且在法律上不可分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并且在法律上可分,分别课以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谢知形[7](2013)在《论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民事责任》文中研究指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分意味着民法对债权的内部构架与外部效果进行的保护逐步细致、渐入佳境。但是,在债的履行过程之中,给付的内容不符合债之原本旨意——方法、时间、地点乃至物的品质出现纰漏,甚至导致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于此时如何保护债的顺畅履行,更好地将权利人遭受不利益的风险降低,尚需明析。就上述问题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界一般将其视为独立的给付障碍形态进行规制,如德国民法制度中的积极侵害债权,日本民法理论中的不完全履行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理中的不完全给付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置于损害的预见可能性问题之下进行探讨,并未对其抽象出独立类型进行规定,但在判例之中予以肯定。就违约体系的宏观构架而言,我国的立法现状是以《合同法》第107条之“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此二类为违约体系之核心分类。而上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之问题的解决方案似乎早己由《合同法》第122条明文提供——所谓不完全履行的问题,可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择一选取解决路径;但是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导入其中,对如何选取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能否有所帮助,令人颇为困惑。损失受偿完全的基本特征当然是无损状态的彻底复归,但是无论是采纳单纯的违约责任之方案或者采取单一的侵权责任之手段,都将回归无损状态的概率大大地打了折扣。实际上,任何“一刀切”式的做法都属于包了层糖皮的苦药,息止争议的优选方案应该建立在“定分”的基础性前提之上明确利益受损状态,在厘清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之受损情形后,以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聚合此二种救济模式分别处理。详言之,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均受损之场合,采用请求权聚合之救济模式;在仅仅存在固有利益受损害的情形,才有请求权竞合之适用。从债法总则的视角谈论制度构建,仍然需要进入分则具体制度构架进行支撑性诠说。在对无名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已有相当详实研究的背景下,选择有名合同中既提供了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一般性规则,又具有一定“物型交易”特征的承揽合同,能更好地明确例示说明不完全履行理论在我国法律下的具体运作机制。就承揽合同的基本结构来看,其不完全履行应当包括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与定作人的不完全履行。但是,定作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报酬,定作人可能会产生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是:在承揽人履行合同需要前往其准备的场所,场所因定作人准备不善存在安全隐患,以致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固有利益的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的不完全履行形式简单明了。因此,本文选取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进行研究,明确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内涵与外延,结合相关案例梳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具体类型、责任规制与救济模式。我国合同法的违约体系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两种形态为中心来构筑的,从体系上看,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类型不存在漏洞情形。下文所探讨的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这种形态。现阶段我国关于不完全履行的研究较为成熟,很多学者都将不完全履行导致固有利益损害的行为称为加害给付,并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对定作人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请求救济。对于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将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定作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对于不完全履行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在有些情况下根本不存在责任的竞合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这些争议,但必须承认对于会导致债权人(本文中定作人)固有利益损害的合同履行行为是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此外,在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在发生承揽人不完全履行时,似乎对定作人的权益不能达到完全的保护,这也是争议产生的原因之一。详而言之,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需符合质量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则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学者将这一条理解为是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65条规定了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对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66条规定了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因此,我国《合同法》对承揽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本文首先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我国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类型进行划分,主要研究承揽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以及承揽人违反保护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在承揽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之下,讨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外的因素之情况,还有提供服务的过程不符合要求的场合。在承揽人违反保护义务的不完全履行之下,讨论承揽人违反保管义务、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承揽人违反其他保护义务的情况。由于承揽人不完全履行一方面违反了合同法上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其既可以被科以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使之承担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当仅仅存在一个不法行为的前提之下,此二种责任的关系如何,颇值考量。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民法学理上有三种学说:一是法条竞合说,二是请求权竞合说,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此三类学说都不能完全的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了解决不完全履行情形下责任竞合理论对受害方救济的不完全,又有学者提出了责任聚合的适用。责任聚合虽说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承揽人不完全履行下定作人的权益。这可谓是对民事诉讼中的基础原则——“一事一理”之强有力挑战。与这些理论相应的各国立法审判实践情况为:一方面设立独立的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另外一方面在定作人的违约之诉中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我国虽意识到了传统立法模式下可能对定作人导致的不公,允许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履行利益损失通过提起违约之诉一般都很容易获得赔偿。定作人可以通过减少报酬、请求承揽人修补、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来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致定作人固有利益损害,不管在什么情形下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提起违约之诉,精神损失是无论如何都得不到赔偿的。因为在我国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不包括精神损失的。且违约之诉中对固有权益损害的赔偿也限制颇多。因此,在我国宏观立法环境下面对各种类型的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似乎没有分出个高下。定作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谨慎的选择,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己权益。在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理论进行梳理后,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分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导致了定作人固有权益损害及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保护义务导致定作人固有权益损害两种类型,分别来探讨我国对此两种情形比较适宜的救济模式。本文将先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在各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模式行进梳理。再重点分析在我国传统立法模式下承揽人不完全履行对定作人的不公问题。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一步印证我国目前虽然允许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定作人的履行利益损失通过提起违约之诉一般都很容易获得赔偿。定作人可以通过减少报酬、请求承揽人修补、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来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但承揽人不完全履行致定作人固有利益损害,不管在什么情形下对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提起违约之诉,精神损失是无论如何都得不到赔偿的这一缺失。最后提出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相对合理的救济模式。

张若楠[8](2012)在《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它跨越了血缘、地缘,凝结起无数个体的生命能量。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那些赋予了公司生命的人们——公司发起人。通过与公司形式的结合,发起人个人的创业动机转变成商业化的、公众化的社会存在形式,极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发展。然而,在所有这一切背后若隐若现着资本的身影。资本是贪婪的,这种本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巨大的破坏性力量。在商事主体社会责任理念的持续冲击下,“盈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最高目标,法律必须竭力阻止商事主体实施可能对社会产生不公正效益影响的盈利行为。发起人的行为是公司诞生的基石,是公司能否成功设立、能否具有健全人格的基础。发起人法律问题即便不是公司法最基础的理论研究课题,也应被予以充分关注,法律必须在充分保护发起人的创业行为和合理规范发起人的自利行为之间做出选择和规定。然而,在我国乃至世界公司法领域,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许多法律问题仍处于混沌状态,一个明确、清晰的发起人理论体系尚未构建起来,例如,什么是公司发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公司发起人?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如何?发起人承担信义义务的根源是什么?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发起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责任在相关主体间应该如何进行合理分配?笔者拟通过这篇论文,以义务和责任为考察中心,对公司发起人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绪论。绪论中介绍了对公司发起人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发起人应当承担较多民事义务的理论根源、对发起人行为进行规范时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笔者认为,对发起人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在发起人本质上的自然属性与发起人行为上的社会属性之间进行协调的客观要求,是在公司法追求经济效率与实现社会公平两种法律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协调的客观要求,也是弥补我国法律漏洞、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客观要求。对发起人苛以较重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理由并非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是出于对其“权力”(而非“权利”)制衡的需要,出于对经济效率的考量,出于对其未来“控制收益”的衡平。基于发起人的特殊地位,对发起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应秉持安全至上原则,发起人法律规范应以义务为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第1章——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界定。本章首先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法学界对公司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公司发起人概念内涵的看法。其后,对公司发起人概念的外延如发起人国籍、住所和人数、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深入剖析,重点论述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发起人等问题。第2章——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本章首先从多角度对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了探讨,提出虽然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但已经具备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关于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前者应为后者的机关。最后,文章探讨了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起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发起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3章——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本章首先探讨了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概念,然后着重分析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认为该项义务是由发起人的原始出资义务所派生出来的第二位“义务”,是法律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而采取的第二重保障措施,其本质为“义务”而非“责任”。当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当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还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4章——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本章首先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义义务的发展脉络、信义义务产生的理论根源、信义义务的法律功能和法律性质,之后分别分析了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其他发起人以及其他投资者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源和信义义务的种类。最后,笔者对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大多数场合,发起人面临的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进行归责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了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指出发起人可以以经营判断原则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抗辩。第5章——公司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本章首先分析了发起人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论述了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理念,并进行了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比较法研究。其后,笔者分别在公司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两种情况下对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具体探讨,将发起人合同的名义缔约者、发起人合同的种类和发起人的主观状作为判断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依据。第6章——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技术粗疏、发起人民事义务种类缺失、发起人民事责任过轻等诸多问题,本章在前五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既包括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也包括针对部分应有法律制度缺失现状的填补空白建议;既包括搭建相关法律制度框架的总体性建议,也包括对完善若干法律条款的细节性建议;同时对提高相关立法技术也提出了若干建议。

杨会[9](2012)在《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比较重要。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存在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是分别过错,而非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故意,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过失则由法律直接推定。

谭玲[10](2012)在《扩展中的侵权责任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抛坠物致损责任为视角》文中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自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传统侵权法遵循着过错责任的一贯思路,以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可归责性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这里,过错是附着于加害行为的,加害行为构成侵权法上归责的基础,故而传统侵权法又被称为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本文将这种思路概括为"有行为、有过错,才有责任"的侵权法模式,行为是其出发点,过错是行为与责任间的介质,学说上称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有原则便有例外。侵权法发展至今,传统过错责任原则

二、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域下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解释论——基于案例统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判例剖析——实务视角下的“共同危险责任”
    (一)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混乱——总体样本分析
    (二)构成要件的认定困难——抽样分析
        1.“共同危险行为”的判断标准不一
        2.“过错”的认定
    (三)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疑难——“平均分担”还是“非平均分担”
    (四)小结
二、体系的重构——构成要件分析
    (一)构成要件分析
        1.违法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1)“危险行为”的理解
        (2)“共同”的理解——“时空上的关联性”
        2.因果关系的改造——举证责任的缓和
        3.过错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
    (一)赔偿范围
    (二)责任份额的计算
        1.过错程度(主观)
        2.危险行为的可归责性(客观)
        3.致害可能性
        4.大数据的影响

(2)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以骆某等与四川绵阳某供电分公司、赵某等侵权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选题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起火原因是否明确
        2、案涉火灾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本案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二、案件评析
    (一)起火原因不明确
        1、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认定起火原因的法定依据
        2、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属于原因不明
    (二)案涉火灾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认定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案涉火灾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
    (三)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1、电力公司因疏于对电表箱的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2、单元楼所有业主因疏于对杂物的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3、余某林和赵某丹因疏于对摩托车和儿童自行车的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三、思考与建议
    (一)火灾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适用的困境
    (二)火灾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完善的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1.3.1 研究目的
        1.3.2 主要内容
    1.4 主要创新和不足
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的一般考察
    2.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虚假财务信息披露
        2.1.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2.1.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
    2.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2.2.1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概念
        2.2.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立法现状
        3.1.1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立法的演进
        3.1.2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3.2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未能科学界定财务信息的“重大性”标准
        3.2.2 对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不足
        3.2.3 对因果关系的规定欠周详
        3.2.4 前置程序的设定不合理
        3.2.5 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待完善
        3.2.6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4 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借鉴
    4.1 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状况
        4.1.1 美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4.1.2 日本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4.2 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立法借鉴
5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5.1 科学界定重大性标准
    5.2 完善证券相关法律对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
    5.3 补充利空型因果关系
    5.4 删除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5.5 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5.6 丰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6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4)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及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之界定
    第一节 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特征及法律性质
        一、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及特征
        二、个人网络求助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的界定及主体特殊性
        一、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的内涵
        二、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的主体特殊性
    第三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界定与制度价值
        一、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涵义
        二、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
        三、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制度价值
第二章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制度缺陷及实践困境
    第一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缺陷
        一、民事责任的认定缺失法律依据
        二、民事责任利益平衡机制欠缺
        三、缺乏针对性责任形式的对接
        四、发起人抗辩事由的缺失
    第二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实践样态
        一、发起人民事责任承担不明:被侵害方后续救济难度大
        二、发起人责任承担的两极化:以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为主
        三、事后追责难均衡:发起人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之间不对等
    第三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难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主体资格不受限
        二、信息披露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三、个人网络求助领域中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管
第三章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认定
    第一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发起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一、发起人虚假型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二、发起人误导型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三、发起人遗漏型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四、发起人不当型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第四章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完善
    第一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制度重构路径
        一、厘定《慈善法》等法律的规制路径
        二、重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制路径
        三、确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制路径
    第二节 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制度内容完善
        一、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应考量的主要因素
        二、建立个人网络求助三方主体民事责任的利益平衡机制
        三、针对性设计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具体民事责任
        四、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5)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案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涵义
        一、基本概念的厘清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第二节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案件梳理
        一、案件的收集与整理
        二、对火灾事故案件基本类型的归纳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理论建构
    第一节 火灾事故侵权的类型化
        一、侵权责任类型化理论依据
        二、火灾事故侵权类型化的困境
    第二节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与责任形式
        一、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火灾事故侵权的责任方式
    第三节 不同归责原则在火灾事故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规律
        一、适用无过错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案件
        二、适用过错推定调整的火灾事故案件
        三、适用过错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案件
        四、适用公平责任的火灾事故案件
    第四节 火灾事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主体
        一、损害赔偿权利人
        二、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火灾事故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保险制度与火灾侵权救济
        一、保险制度在火灾侵权救济中的现状
        二、保险制度在火灾事故救济中适用的理论基础
        三、完善火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第二节 火灾事故救助基金的制度构建
        一、我国火灾事故侵权救助基金现状
        二、火灾事故侵权救助基金理论基础
        三、设立火灾事故救助基金的建议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二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问题的提出
    2.1 案情介绍
    2.2 裁判要旨
        2.2.1 一审简介
        2.2.2 二审简介
    2.3 本案的争议焦点
        2.3.1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
        2.3.2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三章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
    3.1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1.1 我国理论界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的界定
        3.1.2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3.2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争议
        3.2.1 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的学界争议
        3.2.2 共同过失适用问题的学界争议
        3.2.3 两者区别
    3.3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争议
        3.3.1 共同危险行为之“危险行为”的学界争议
        3.3.2 两者区别
第四章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4.1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模式的学界争议
        4.1.1 按份责任模式
        4.1.2 连带责任模式
    4.2 我国立法上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4.2.1 《民法通则》——立法的空白表述
        4.2.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元价值取向
        4.2.3 《侵权责任法》——主观说的回归
第五章 域外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
    5.1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
        5.1.1 德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1.2 法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1.3 日本法律的相关规定
    5.2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5.2.1 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2.2 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3 对我国的启示
第六章 对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6.1 完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
        6.1.1 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
        6.1.2 摒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的认定方式
        6.1.3 调整《侵权责任法》第8、10、11、12的适用顺序
    6.2 重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6.2.1 同一损害且损害可分—按份责任
        6.2.2 同一损害且损害不可分—连带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论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问题视角
    1.2 文献综述
        1.2.1 大陆法系:独立的给付障碍形态
        1.2.2 英美法系:损害的可预见性问题
        1.2.3 中国立法: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
    1.3 研究思路
    1.4 范畴与特征
        1.4.1 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界定
        1.4.2 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特征
2. 我国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类型划分
    2.1 承揽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2.1.1 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2.1.2 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外的要素
        2.1.3 提供服务的过程不符合要求
    2.2 承揽人违反保护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2.2.1 保管义务
        2.2.2 保密义务
        2.2.3 其他保护义务
    2.3 小结
3. 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归责
    3.1 责任竞合理论学说
        3.1.1 法条竞合说
        3.1.2 请求权竞合说
        3.1.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3.1.4 对责任聚合说的说明
    3.2 我国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责任规制
        3.2.1 同时导致定作人固有利益受损和履行利益受损的情形
        3.2.2 仅导致定作人固有利益受损的情形
4. 我国对承揽人不完全履行的司法救济
    4.1 救济范围
        4.1.1 履行利益
        4.1.2 固有利益
    4.2 合理救济模式
    4.3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着作类
    论文类
后记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8)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1章 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界定
    1.1 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内涵
        1.1.1 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
        1.1.2 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法理剖析
        1.1.3 公司发起人与公司筹办人的区别
    1.2 公司发起人法律概念的外延
        1.2.1 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要求
        1.2.2 公司发起人的人数限制
        1.2.3 公司发起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边界
第2章 公司发起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2.1 公司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
        2.1.1 设立中公司民事主体地位论证
        2.1.2 公司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剖析
    2.2 公司发起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2.1 公司发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2.2 公司发起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2.3 公司发起人与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3章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3.1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概述
    3.2 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考察
        3.2.1 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义务的价值分析
        3.2.2 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义务的类型区分
        3.2.3 “资本充实义务”与“资本充实责任”之辨
    3.3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3.1 公司发起人的狭义出资义务:约定义务
        3.3.2 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法定义务
    3.4 公司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4.1 公司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
        3.4.2 公司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对象
        3.4.3 公司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4.4 公司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
第4章 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4.1 信义义务概述
        4.1.1 信义义务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4.1.2 信义义务产生根源的法理分析
        4.1.3 信义义务的法律功能和法律性质
    4.2 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考察
        4.2.1 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产生根源的法理分析
        4.2.2 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的类型区分
    4.3 公司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
        4.3.1 公司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
        4.3.2 公司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
        4.3.3 公司发起人违反信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5章 公司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5.1 发起人合同、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剖析
        5.1.1 发起人合同的特征辨析
        5.1.2 发起人合同的类型划分
        5.1.3 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概述
    5.2 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理念分析
    5.3 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比较考察
        5.3.1 大陆法系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
        5.3.2 英美法系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
    5.4 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分配的不同情形分析
        5.4.1 公司设立成功情况下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的分配
        5.4.2 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发起人合同义务及其民事责任的分配
第6章 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6.1 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完善
    6.2 公司发起人概念立法规定的完善
    6.3 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6.4 公司发起人信义义务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6.5 公司发起人合同义务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9)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论文提纲范文)

一、共同危险行为人过错的存在空间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过错的性质
三、共同危险行为人过错的种类
四、共同危险行为人过错的证明

(10)扩展中的侵权责任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抛坠物致损责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抛坠物致损责任的归责基础
三、抛坠物致损责任的解释适用
四、结语

四、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域下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解释论——基于案例统计的分析[J]. 季若望. 法学家, 2021(04)
  • [2]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以骆某等与四川绵阳某供电分公司、赵某等侵权纠纷案为例[D]. 张丽.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王雪平. 重庆大学, 2019(01)
  • [4]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D]. 徐宝琴. 安徽财经大学, 2018(10)
  • [5]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耿立伟. 黑龙江大学, 2017(05)
  •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分析[D]. 王军章. 西北大学, 2016(05)
  • [7]论承揽人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民事责任[D]. 谢知形.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5)
  • [8]公司发起人法律制度研究[D]. 张若楠. 吉林大学, 2012(03)
  • [9]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J]. 杨会.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2(06)
  • [10]扩展中的侵权责任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抛坠物致损责任为视角[J]. 谭玲. 法治论坛,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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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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