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的法律思考

人事档案的法律思考

一、人事档案的法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闫冬[1](2020)在《2014年以来干部人事档案研究述评》文中认为201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部署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随着实践发展,干部人事档案研究进入新阶段,呈现出"突出实操、关注法律、重视技术"的特点;但存在研究深度有待挖掘、研究角度有待创新、研究方法有待丰富的问题。未来研究方向可能包括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干部人事档案与社会记忆、身份认同,干部人事档案与社会信用体系等。

全荃[2](2021)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首先应在理论上就犯罪记录制度进行证成。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标签理论与羞耻理论都可以为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资源。总体来看,我国犯罪记录的构建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封闭性的特征。在未来建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时,需要改变此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这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起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并且优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制度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刑事司法体系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明确犯罪记录制度中禁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同时必须要对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间进行合理设置;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包括犯罪记录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违法记录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

常起,陈芳芳,孟君,吴树运[3](2021)在《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及医院管理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属于医院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其工作的重要性影响到医院的人才管理水平,可为人才晋升、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提供重要凭证。在日益积累的医疗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长远立足,需要切实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改革并创新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信息化、高效能、人性化的人事档案管理。

王栋[4](2020)在《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适用主体不明、封存程序过于原则、查询主体泛化、封存的法律效力较为模糊、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缺失、与配套衔接制度相冲突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对此,应以一种体系化的视角来审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缺陷和现实困境,通过采取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明确封存效力、构建体系化的配套衔接机制等方式,对制度进行正当化改造和衔接机制完善。

陈辉[5](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认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杨芸伊,王立群[6](2020)在《干部人事档案研究:回顾、反思与前瞻——基于CNKI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基于CNKI数据库对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研究进行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从发文数量、发文分布、文献来源、核心作者、研究机构、高频关键词等方面全面梳理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的研究现状,回顾既有的研究成果,反思学科协同与学科壁垒的并存、成果丰富与简单重复的矛盾、多元研究与系统整合的分离等问题,从学科破立并重、研究融合推进、技术双向考量等方面展望其研究趋势。

陆小娟[7](2020)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时代带来了生产力发展的新变化,个人信息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用“大数据”自身所具有的“4V”特点,并借助我们每个个体所提供的信息,如我们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图片、购物清单、网页浏览痕迹、动态、网页签名、各种APP注册的信息等等,大数据技术将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和转换,形成具有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过度分析、商业化使用或者非法买卖,导致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频次空前增长。而个人信息侵权事件难以遏制,有诸多的原因:如法律依据的不足、监管机制的不力、行业自律机制的不善、救济机制的不周。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这一课题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和整理。通过阅读和学习相关的文献资料,总结我国现阶段学界的观点,并对其进行论证,形成自己的论点和论据。虽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六个角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有针对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我国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法律依据还得依赖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责任法》不能为我国个人信息的侵权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针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事前预防和事中补救措施也非常模糊和混乱。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表现和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的分析和阐述,提出如下解决措施:立法上,加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个人信息“等”的范围;执法上,建立和完善公权力机关的监管制度和工作规范;司法上,畅通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救济路径,如制定侵权人的认定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调整个人信息侵权的赔偿制度等。希望本文能给正在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对建立健全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以便公众在享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也能在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时获得多渠道的有效法律保护。

鄂义强[8](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李玉梅[9](2020)在《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对自身权益的追求不断趋于全面,对精神利益愈加关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融合不可避免,具体表现为人格的物化和物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且人格利益远高于财产利益的人格物。我国在立法方面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建立了严格的人与物、财产与人格二元区分的立法模式,在该种立法模式下,人格物在产生之初就面临着怎样进行理论界定以及如何进行周全保护的问题。作为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着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对人格物的保护在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但现阶段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仍存有差异。司法解释在肯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毁损或灭失时得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的同时严格限制了财产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不足以涵括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的人格物类型,诸如胚胎、已故亲人的骨灰、名人的书信手稿、个人的人事档案等等。在分析人格物与物的关系,辨析民事权利客体和民事权利对象的基础上认定人格物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人格物的认定标准。在分析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比较分析国内外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此外,我国当前人格物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并不明晰,对于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亦没有明确。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进行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环节,但由于精神损害存在主观性、非财产性等特征,对其赔偿数额的确定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加之精神损害与金钱通约困难、法官量化裁判是否公平等影响,愈加提高了确定的难度。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而言,精神损害程度为精神损害赔偿之基础,而精神损害程度单纯以法学思维难以认知,应进行必要的跨界,故尝试以法神经学为工具对以上难点进行分析,以期为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难题提出解决思路。

刘晴晴[10](2019)在《新时期地市领导干部知识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实现干部队伍知识化,对增强干部领导能力、促进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现干部队伍知识化也是新时代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条件。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邓小平提出“知识化”是为了改善那个时代干部队伍文盲、半文盲等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意味着要消除文盲,而新时期干部队伍“知识化”包含的内容更丰富。虽然当下领导干部学历水平偏高,但学历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知识的提高,更不等同于能力的提高,而且在时代知识大爆炸的背景下,领导干部理应跟上时代步伐,不断更新和补充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等多种知识,来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因此,党中央提出的干部队伍知识化标准要求,仍然具有时代意义。干部队伍知识化问题严重阻碍了干部队伍知识化进程,解决好干部知识化问题对提高干部知识水平进而提高其治理能力具有现实意义。在这种新的历史背景下重新审视、讨论干部队伍知识化问题,具有新的学术价值,有新的现实涵义。同时,本文将“干部知识化”与“执政能力现代化”紧密相连,形成逻辑关系。这是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回应,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学科理论角度讲,具有一定的学科新颖性。本文专门讨论分析地市领导干部知识化问题,以当下中部地区两个省地级市党政领导干部约580人为研究对象(地市党委常委以及地级市政府党组成员这些关键领导干部)(获取数据皆源于政府网站公开信息资料)。本论文首先对干部队伍知识化有关基础进行梳理,从而为论文写作找寻坚实的理论基石。其次,主要从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完善、干部队伍知识水平显着提升这两个方面总结了新时期地市领导干部知识化成效。再者,阐述新时期领导干部知识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最后,针对干部队伍知识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人事档案的法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事档案的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规范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六、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
第一章 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制度
    第一节 犯罪记录的定义与性质
        一、宣告犯罪说
        二、刑罚处遇说
        三、混合性质说
        四、定罪科刑说
        五、特殊适用说
        六、五种学说的综合命题:功能取向的动态界定方案
    第二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与学说
        一、法定的犯罪记录制度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学说
    第三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上下”与“内外”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二、我国当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三、西方的犯罪记录制度
    第四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特征
        一、个体性
        二、终身性
        三、负面性
        四、不可抹除性
        五、影响不可控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
    第一节 价值维度的个人分析:正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一、正义理论的历史和代表性理论的选取
        二、一生的不法性理论:理论割裂和制度发展停滞
        三、回溯性理论:过于功利化
    第二节 价值维度的制度分析:功利主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一、功利主义的核心理念和代表理论选取
        二、效用理论:无法寻求犯罪记录制度的计算基准
        三、威慑理论:假定失效和犯罪记录制度无法被证立
    第三节 事实维度的分析:犯罪哲学视角下的犯罪记录制度
        一、标签理论:犯罪记录制度无法完成人权保障
        二、羞耻理论:犯罪记录主体心理受损
    第四节 本文的观点:并合理论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
        一、并合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与犯罪记录制度分析的契合性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Ⅰ:犯罪预防的需要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Ⅱ:并合理论对废除论的反驳
        四、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Ⅲ:并合理论对保留论的延伸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观照
    第一节 德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规制工具:有限记载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价值依系:衡平原则
    第二节 英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结构限制:社会复归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行动规准:遵循比例
    第三节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一:服务公众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二:服务司法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
    第一节 体系化动议: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
        一、跨域适用相对封闭
        二、封存制度暂时悬搁
        三、信息查询缺乏统合
        四、规范评价界限模糊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基点与标靶
        一、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理论基点
        二、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目的理性
    第三节 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应然结构
        一、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常设系统
        二、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救济系统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内运作
        一、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是运行基础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运行体系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检察监督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性运作
        一、明确犯罪记录的禁止封存范围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制度之间的衔接
        三、犯罪记录制度和违法记录制度需要有效衔接
        四、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衔接
        五、设置科学合理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限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3)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及医院管理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2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
3 如何提高医院人事档案的管理效率

(4)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现状与预设功能
    (一)立法现状
        1. 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
        2. 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
        3. 犯罪记录的查询与法律效力
    (二)预设功能
        1. 未成年犯罪人的去标签化
        2. 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3. 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清
    (二)适用主体不明
    (三)封存程序过于原则
    (四)查询主体泛化
    (五)封存的法律效力较为模糊
    (六)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缺失
    (七)与配套衔接制度相互冲突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建议
    (一)扩大适用范围
    (二)建立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机制
        1.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2. 完善救济途径
    (三)明确封存的法律效力
    (四)构建体系化的衔接机制

(5)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一、处置权的意涵
        二、处置权的地位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正当程序
        三、监察独立
        四、处置协同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6)干部人事档案研究:回顾、反思与前瞻——基于CNKI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来源与研究方法
二、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
三、研究结论与反思
四、研究趋势与展望

(7)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结构框架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概述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界定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点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表现
    (一)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
    (二)个人信息被过度分析和商业化利用
    (三)个人信息的不当存储与泄露
    (四)个人信息的强迫告知
    (五)个人信息的长久留存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的不足
    (二)监管机制的不力
    (三)行业自律机制的不善
    (四)救济机制的不周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二)监管机制的加强
    (三)救济机制的改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8)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实证研究法
        (三)比较研究法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一)责任政府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三)市场失灵理论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9)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思路
    1.4 论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 我国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2.1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层面的争议
        2.1.1 人格物的缘起
        2.1.2 人格物对传统民法人与物二元区分理论的挑战
    2.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层面的问题
        2.2.1 我国立法上对人格物保护的制度沿革
        2.2.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空间
    2.3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层面的问题
        2.3.1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2.3.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困难
第三章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完善
    3.1 人格物概述
        3.1.1 人格物的性质
        3.1.2 人格物的要件
        3.1.3 人格物的范围
    3.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3.2.1 人格物中的人格因素
        3.2.2 人格物中的“人格利益”归属
        3.2.3 人格物中的“社会化”价值
    3.3 人格物的典型形态
        3.3.1 具有个人意义的人格物
        3.3.2 具有家庭意义的人格物
        3.3.3 具有社会意义的人格物
第四章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4.1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立法模式与制度评价
        4.1.1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立法例
        4.1.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制度评价
    4.2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定位
    4.3 对我国立法上完善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4.3.1 明确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4.3.2 确立可操作的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第五章 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完善
    5.1 依法确定审理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
    5.2 将法神经学测量工具导入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
        5.2.1 可行性
        5.2.2 具体路径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10)新时期地市领导干部知识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二)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研究方法、内容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干部队伍知识化有关基础
    第一节 知识化在干部队伍“四化”中的地位
        一、知识化与革命化的关系
        二、知识化与年轻化的关系
        三、知识化与专业化的关系
    第二节 新时期我党对领导干部素质要求
        一、知识要求:“德”标准
        二、能力要求:“才”标准
        三、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节 知识与能力的辨证关系
        一、知识类型与知识标准
        二、能力类型与能力标准
        三、知识就是力量
第二章 新时期领导干部知识化成效
    第一节 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完善
        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更加健全
        二、干部教育培训常态化
        三、干部教育培训更加开放
    第二节 干部队伍知识水平显着提升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更加扎实
        二、专业知识水平明显提升
        三、市场经济知识扩充深化
        四、学历教育程度大幅度完善
第三章 新时期地市领导干部知识化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知识标准表面化
        一、研究生学历膨胀
        二、学历获取方式欠佳
    第二节 知识结构不尽合理
        一、知识构成不够全面
        二、法治知识薄弱
    第三节 政治知识有所退化
        一、理想信念谈化
        二、贪婪迷信意识上升
        三、政治忠诚下降
第四章 干部队伍知识化偏差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信息化时代的知识难题
        一、信息时代知识大爆炸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差距扩大
        三、干部个人获取知识能力不足
    第二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交换的扩散
        一、部分官员对财富的推崇
        二、官员与商人利益的交换
    第三节 干部选拔体制的缺陷
        一、过分抬高学历标准
        二、干部审查执行不严
    第四节 干部个人认知偏差
        一、思想政治觉悟偏低
        二、片面追求地位和私利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
    二、全面从严整治干部学历腐败
    三、强化干部队伍现代化知识素养
    四、改进领导干部选拔体制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四、人事档案的法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2014年以来干部人事档案研究述评[J]. 闫冬. 中国档案研究, 2020(02)
  • [2]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D]. 全荃.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及医院管理的作用[J]. 常起,陈芳芳,孟君,吴树运. 兰台内外, 2021(09)
  • [4]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J]. 王栋.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6)
  • [5]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6]干部人事档案研究:回顾、反思与前瞻——基于CNKI文献计量和内容分析[J]. 杨芸伊,王立群. 兰台世界, 2020(09)
  • [7]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陆小娟. 吉林大学, 2020(01)
  • [8]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9]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D]. 李玉梅. 天津商业大学, 2020(12)
  • [10]新时期地市领导干部知识化问题研究[D]. 刘晴晴. 三峡大学,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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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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